(2011)周民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031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效忠,男,67岁,住周至县二区镇公安小区36排159号,退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剩余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福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良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