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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丁建国、刘菊梅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建国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催字第6号申请人:丁建国。委托代理人:刘菊梅,女,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丁建国申请宣告股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杭州梅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号码000391的个人股股权证(股东姓名:丁建国,持有股份:陆佰伍拾股,股金:人民币陆佰伍拾元)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辽敏审判员  金秀娟审判员  邱建平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