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丁建国、刘菊梅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建国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催字第6号申请人:丁建国。委托代理人:刘菊梅,女,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丁建国申请宣告股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杭州梅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号码000391的个人股股权证(股东姓名:丁建国,持有股份:陆佰伍拾股,股金:人民币陆佰伍拾元)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辽敏审判员 金秀娟审判员 邱建平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