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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义佛堂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楼某甲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楼某甲;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金义佛堂民初字第81号原告楼某甲。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毛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原告楼某甲为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龚开庆独任审判,于2011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楼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楼某甲诉称,2007年9月,原告在当兵探亲时经介绍认识被告,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2008年6月27日生育一子楼某乙。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父母经常干涉双方的夫妻生活,甚至殴打原告。原告深感双方性格不合,于2009年7月18日起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共同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毛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有感情的,我们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楼某乙。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起诉来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被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证及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但并无实质性矛盾,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相关心,还是有和好可能。原告之诉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楼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300.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页无主文)审判员  龚开庆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