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黄民一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周扬与胡龙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扬,胡龙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民一初字第00163号原告:周扬,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理人:周代新,系原告周扬父亲。被告胡龙虎,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扬诉被告胡龙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过程中,原告周扬于2011年3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扬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462元,减半由原告周扬负担2231元。审判员 焦香梅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艳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