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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执仲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端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执仲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一路**号。法定代表人沈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沈阳端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隹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45号。法定代表人赵长青,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东路南段*号神州明珠酒店****房间。法定代表人孙菁,该公司董事长。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密公司)与沈阳瑞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博公司)、西安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一世纪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03)第26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3年12月25日精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欠款193561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仲裁费30000元、案件执行费23291元,原执行案号为(2004)西执仲字第1号。执行中,本院依法向瑞博公司、二十一世纪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按期履行。本院遂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瑞博公司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45号沈阳瑞博群星大厦第五层主楼全部、第十七层1/E-C4-7轴、第十八层、第十九层全部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沈房字第××号)。2004年1月12日,精密公司与瑞博公司、二十一世纪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因被执行人瑞博公司、二十一世纪司均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精密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案号为U011)西执仲字第104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迈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查封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上述执行标的物依法进行了拍卖,并将拍卖所得款项6313万元汇入我院指定账户。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精密公司返还3546907.16元(其佘款项另案处理),其中,欠款本金1935612.5元、利息(截止2010年10月25日)1558003.66元,案件仲裁费30000元、案件执行费23291元。申请执行人精密公司向本院提交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03)第267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健审判员 李长平执行员 郑继鹏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