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余民初字第258-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施某某与焦某某、黄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焦某某;黄某某;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余民初字第258-2号原告:施某某。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被告:焦某某。被告:黄某某。被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安徽省××××楼。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鲍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与被告焦某某、被告黄某某、被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某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焦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施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焦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某撤回对被告焦某某的起诉。审 判 员  严 波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姚建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