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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施庆祥与潘其苗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庆祥,潘其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765号申请执行人:施庆祥,农民。被执行人:潘其苗,农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293号施庆祥与潘其苗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潘其苗下落不明,其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施庆祥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潘其苗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施庆祥人民币10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尚应支付法院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7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施庆祥如发现被执行人潘其苗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王 传 亭代理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