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临商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叶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叶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临商初字第394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叶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叶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宗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10年6月14日、6月16日、10月15日被告分三次向原告赊购水泥共计18140元,并出具三份收条。所欠货款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814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现查明临安市辖区内无姓名为叶某某的常住人口户籍登记信息。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不准确,本院无法确认被告的身份情况。本案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陆宗亮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