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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荣崖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岳春财与岳宗建、岳庆泽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春财,岳宗建,岳庆泽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荣崖民初字第681号原告岳春财,男,汉族,1957年11月17日出生,住荣成市,居民。被告岳宗建,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岳庆泽,男,汉族,住荣成市。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岳春财与被告岳宗建、岳庆泽所有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春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玲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