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荣崖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岳春财与岳宗建、岳庆泽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春财,岳宗建,岳庆泽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荣崖民初字第681号原告岳春财,男,汉族,1957年11月17日出生,住荣成市,居民。被告岳宗建,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岳庆泽,男,汉族,住荣成市。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岳春财与被告岳宗建、岳庆泽所有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春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玲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