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南执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江西兴腾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兴腾实业有限公司,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南执字第216-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兴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迎宾大道1168号。法定代表人姚建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冀州市金鸡大街124号。法定代表人郜东河,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洪民再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即给付工程款及保证金52638.50元及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受理费19240元,申请执行费978元。但至今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3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