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嘉民终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荣顺与嘉兴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荣顺,嘉兴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终字第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荣顺。委托代理人:张荣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士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正良、范小群,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荣顺为与被上诉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经开投资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0)嘉秀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认定,2001年12月2日,张荣顺以户主身份向有关部门申请建房,经审查,有关部门在2002年8月19日同意张荣顺的建房申请。张荣顺随之建房完毕。因张荣顺所在的嘉兴市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长新村11组的地块经批准,由经开投资公司进行拆迁。2009年12月21日,张荣顺所有的房屋及相关设施经评估,确定赔偿款为436119元,张荣顺在二份评估单中分别签字予以确认。同年12月22日,双方根据拆迁评估补偿清单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了安置补偿等事项。2010年11月25日,张荣顺以房屋及相关设施的评估遗漏财产、评估依据违法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1、确认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无效;2、保留原有序号选择房屋的权利;3、聘请人员管房屋费由经开投资公司承担。经开投资公司在原审中答辩称:1、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2、评估报告未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3、张荣顺已违反了协议的约定。请求驳回张荣顺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张荣顺在评估单中对其所有的房屋及设施的评估价值已签名确认,且该评估单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故评估单是合法有效的。双方依所该评估单又自愿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也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该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张荣顺主张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无效及其他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张荣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张荣顺负担。判决宣告后,张荣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涉案拆迁协议的补偿金额严重低于实际价值,且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应认定为无效。退一步讲,即使协议有效,张荣顺也系出于重大误解在协议上签的字,且协议内容明显有失公平,应当予以变更或撤销。请求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张荣顺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为,张荣顺提起本案诉讼的理由,是认为经开投资公司按340元/平方米对其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价格明显过低。经查,根据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所载,经开投资公司对张荣顺的房屋进行拆迁依据的是“嘉政办发(2002)44号”和“嘉开管发(2002)72号”这两份文件,其中前一份文件全称为《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系由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经嘉兴市政府同意后向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印发。该办法中明确以附表的形式对砖混结构的楼房、平房以及砖木结构的平房等设定了拆迁价格标准。340元/平方米即是其中砖混结构楼房的最高补偿标准,同时也是该办法中设定的最高补偿标准。由于该办法针对的是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的补偿办法,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向后发生法律效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特点,性质上属于行政法领域的抽象行政行为。张荣顺对这一标准以及适用这一标准的合理、合法性提出异议实质是对这一规范性文件的质疑,而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张荣顺主张协议无效抑或主张撤销或变更协议,均超越了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应当驳回起诉。一审判决驳回张荣顺的诉讼请求有误,二审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0)嘉秀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张荣顺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迪虎审判员 谭 灿审判员 褚 翔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阮美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