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奉江商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丁某与牟某某、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牟某某,俞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奉江商初字第276号原告:丁某。被告:牟某某。被告:俞某某。原告丁某诉被告牟某某、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某起诉称:被告牟某某、俞某某于2009年10月29日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某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被告牟某某、俞某某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审理查明,丁某已向奉化市公安局报案,奉化市公安局于2010年12月14日以牟某某、俞某某涉嫌犯罪为由正式予以立案。本院认为,被告牟某某、俞某某向某告丁某借款,已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某的起诉。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爱军人民陪审员 屠泉通人民陪审员 周宏国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石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