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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运民二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谭延岭与马洪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延岭,马洪庆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运民二初字第444号原告谭延岭,男,1960年9月9日出生,农民,住沧州市。被告马洪庆,男,37岁,住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延岭诉被告马洪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延岭撤回起诉。诉讼费18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桂玲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