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运民二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谭延岭与马洪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延岭,马洪庆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运民二初字第444号原告谭延岭,男,1960年9月9日出生,农民,住沧州市。被告马洪庆,男,37岁,住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延岭诉被告马洪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延岭撤回起诉。诉讼费18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桂玲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