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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1286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高礼江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蕉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蕉村第一村民小组征地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礼江;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蕉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蕉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01286号原告高礼江。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吕卫红,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蕉村第一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晁海军,系该组组长。原告高礼江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蕉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蕉村村委会)、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蕉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蕉村一组)征地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俊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礼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蕉村村民委员会之法定代表人吕卫红、被告蕉村一组之诉讼代表人晁海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因婚姻关系于1999年3月将其户口迁入被告村组,后因夫妻感情不合离婚。但其户口仍在被告村组。2010年两被告给村组的其他村民每人分配征地款45000元,未给自己分配。故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分配其征地款4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告原系四川省内江市人。1999年3月同被告村组的村民田艳妮结婚,原告随之于1999年3月23日将其户口从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大井镇龙桥村迁入被告村组。2009年9月30日原告因同其妻感情不合,双方协议离婚,但原告的户口仍留在被告村组。2010年7月5日,因被告村组的土地被依法征用,两被告给村组的村民每人分配征地款45000元,而未给原告分配。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给其分配征地款45000元。庭审中,原告提供其离婚证一份,以此证明其婚姻状况,以及其户口本一份,以此证明其户口在被告村组,属于被告村组的合法村民。由于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未进行答辩。庭审调解亦未能进行。本院认为:原告因婚姻关系户籍迁入被告村组,现虽离婚,但其户口仍在被告村组,属于被告村组的合法村民,理应享有同被告村组的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两被告给村组的其他村民分配征地款,而不给原告分配,是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请求合法,应予支持。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以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蕉村第一村民小组分配原告高礼江征地款45000元,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蕉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案件诉讼费用9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蕉村第一村民小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