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芝商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烟台市热力公司与李玉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热力公司,李玉锦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芝商初字第204号原告:烟台市热力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午台街**号。法定代表人:蒋忠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晓杰、褚文博,烟台市热力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玉锦,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市热力公司与被告李玉锦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2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市热力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市热力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烟台市热力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海涛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鹏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