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诸草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张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草民初字第16号原告:何某某。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号。负责人:黄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被告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某某下落不明,本案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