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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诸草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张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草民初字第16号原告:何某某。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号。负责人:黄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被告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某某下落不明,本案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