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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115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1152号原告朱某,女,1981年4月13日生。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8年1月16日生。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3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的差异,常为日常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2011年3月2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询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咸阳市文林路文林书苑3号楼住房一套,归被告张某某所有。三、夫妻共同存款95000元(该款在原告处)归被告张某某所有。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保理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