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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嘉商终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吴良甫与嘉兴市秀洲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吴良甫;嘉兴市秀洲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商终字第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良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秀洲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上诉人吴良甫因与被上诉人嘉兴市秀洲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0)嘉秀商初字第6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吴良甫诉称:1993年嘉兴市郊区劳动局向其集资9000元,出具收款收据二张,到期后其要求归还集资款,但该局以吴良甫无集资款收款收据凭证为由不予归还,后该局变更为嘉兴市秀洲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2010年吴良甫找到了两张集资款收款收据后,要求嘉兴市秀洲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归还,但后者答复上述集资款已经抵作吴良甫的欠款。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吴良甫起诉请求原审被告支付集资款本息1296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4364元。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集资纠纷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违反了我国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因此应由有关部门处理,不属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吴良甫的起诉。吴良甫不服原审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双方纠纷并非集资纠纷,而是债务抵销纠纷。被上诉人在信访答复中也认可,集资借款到期当时归还了上诉人借款本息12960元,只是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同时也欠被上诉人款项,直接将归还的款项抵扣冲抵欠款,本案实质是一方返还的借款本息与所谓的出借人欠款能否抵销的纠纷;2、一审未告知由哪个有关部门处理;3、即使本案是集资纠纷,也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被上诉人嘉兴市秀洲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审查认为,国家对金融业务活动实行严格的管理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企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职工募集资金的行为,是一种非法集资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此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被上诉人向职工募集资金的行为未经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属非法集资行为。故,原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宗明审 判 员  陈定良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丽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