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龙执民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聪花与陈丽丽、黄松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马聪花,陈丽丽,黄松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王宇2011.3.22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马聪花。被执行人:陈丽丽。被执行人:黄松弟。申请执行人马聪花与被执行人陈丽丽、黄松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9日制作的(2010)温龙商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聪花与被执行人陈丽丽、黄松弟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乙方欠甲方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经甲方同意,乙方自愿偿还甲方借款本金3万元,甲方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包括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此款分七期支付,于2011年3月22日15时前偿还4000元,2011年4月25日前偿还4000元,2011年5月25日前偿还4000元,2011年6月25日前偿还4000元,2011年7月25日前偿还4000元,2011年8月25日前偿还4000元,2011年9月25日前偿还6000元。除2011年3月22日的4000元当场支付现金外,余款均汇入施文池(系马聪花丈夫)的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帐户:1103021301101001186114。甲方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如乙方逾期未履行本执行和解协议,甲方可随时按(2010)温龙商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继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协议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执行部门备案壹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温龙执民字第116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黎明审判员 周建华审判员 郑文忠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