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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冯志伟与宝鸡市旺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冯志伟;宝鸡市旺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冯志伟,男,生于一九七六年一月二十七日,汉族,住宝鸡市炭市街。被执行人宝鸡市旺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法定代表人王美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冯志伟与宝鸡市旺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61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货款65000元,诉讼费661.50元及执行费8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经查宝鸡市旺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目前仅有本市中山路店维持经营,其财产于二0一0年元月已被陈仓区人民法院和本院因其他案件执行查封,进入拍卖程序。本案执行中本院又多方调查宝鸡市旺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6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胡耀华审判员 程淑芹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宏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