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城法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梁介幸与麦世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介幸,麦世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城法民初字第522号原告梁介幸,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清新县人,住广东省清新县。被告麦世源,男,1946年2月6日出生,汉族,清城区人,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介幸诉被告麦世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庆忠审 判 员 :罗伟雄代理审判员 : 刘 鑫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