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城法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梁介幸与麦世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介幸,麦世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城法民初字第522号原告梁介幸,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清新县人,住广东省清新县。被告麦世源,男,1946年2月6日出生,汉族,清城区人,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介幸诉被告麦世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庆忠审 判 员 :罗伟雄代理审判员 : 刘 鑫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