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永民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永民初字第00106号原告郭某某,女,住永寿县渠子乡。被告李某某,男,住址、身份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提供详细地址为由,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治国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军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