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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执恢字第0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欧亚纺织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欧亚纺织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执恢字第00031-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欧亚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某,男,1968年12月27日生。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5日恢复执行[原执行依据为(2009)咸秦民初字第0122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咸秦执恢字第00031号案件执行终结;本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0122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理审判员  杨少敏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