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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一初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0615号原告张某某,女,回族。被告白某某,男,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樊世元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