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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舟辖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舟山市××料××司与胶州市××××天塑料机械厂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胶州市××××天塑料机械厂,舟山市××料××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舟辖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胶州市××××天塑料机械厂,住所地山东省××门首路××号。法定代表人薜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舟山市××料××司,江省舟山市××金塘镇××工××区。法定代表人姚某某。委托代理人顾某某。上诉人胶州市××××天塑料机械厂不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1)舟定金商初字第1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胶州市××××天塑料机械厂上诉称,本案应移送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胶州市××××天塑料机械厂与舟山市××料××司签订的是以定作承揽为内容的加工订作合同,承揽关系明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加工地为舟山市定海区,故本案由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吉审 判 员  陈力湘审 判 员  金 健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纪燕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