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贝月敏与贝妙德、毛雅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贝月敏,贝妙德,毛雅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359号原告:贝月敏,女,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贝月艳,女,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贝妙德,男,194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毛雅芳,女,194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贝月敏与被告贝妙德、毛雅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贝月敏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贝月敏撤回对被告贝妙德、毛雅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贝月敏负担。审 判 员 吴希松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