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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贝月敏与贝妙德、毛雅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贝月敏,贝妙德,毛雅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359号原告:贝月敏,女,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贝月艳,女,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贝妙德,男,194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毛雅芳,女,194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贝月敏与被告贝妙德、毛雅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贝月敏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贝月敏撤回对被告贝妙德、毛雅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贝月敏负担。审 判 员 吴希松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