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韩玉辉与深州市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辉,深州市民政局,孙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行 政 裁 定 书(2011)深行初字第4号原告韩玉辉,男,汉族,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出生,深州市人。被告深州市民政局。法定代表人李学勇,该局局长。第三人孙秀丽,女,汉族,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出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原告韩玉辉与被告深州市民政局、第三人孙秀丽民政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玉辉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杜 凤 双人民陪审员 刘 继 崇人民陪审员 崔���欣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志 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