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舟岱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钟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舟岱民初字第15号原告:钟某。被告:叶某。原告钟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7日立案受理。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钟某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58元,减半收取1679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审判员 齐令芬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乐轶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