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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仙执民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素珍与王芝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素珍,王芝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仙执民字第1640号申请执行人张素珍。被执行人王芝承。申请执行人张素珍与被执行人王芝承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2010)台仙商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被告王芝承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素珍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07年12月13日起按约定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在金融系统的存款进行查询,查不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家中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先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台仙执民字第164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官焕云审 判 员  王 泽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