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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富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1-03-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马甲、王甲等与於某某、马丁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甲,王甲,王乙,邵甲,丁某某,邵乙,马乙,邵丙,陈甲,马丙,马甲、王甲、王乙、邵甲、丁某某、邵乙、马乙,於某某,马丁,洪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富民初字第418号原告:马甲。原告:王甲。原告:王乙。原告:邵甲。原告:丁某某。原告:邵乙。原告:马乙。原告:邵丙。原告:陈甲。原告:马丙。诉讼代表人:马丙。委托代理人:施某某。被告:於某某。被告:马丁。被告:洪某某。原告马甲、王甲、王乙、邵甲、丁某某、邵乙、马乙、邵丙、陈乙、马丙为与被告於某某、马丁、洪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 姜文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1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甲、王甲、王乙、马乙、马丙及十原告之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施某某,被告於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丁、洪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甲、王甲、王乙、邵甲、丁某某、邵乙、马乙、邵丙、陈乙、马丙起诉称:2008年间,三被告合伙承包了位于富某某受降镇银湖村的秀水山某某林某某工程,原告马甲等十人受三被告的雇佣前往施工。期间,三被告仅支付部分劳务工资,2009年1月22日,由被告洪某某出具欠条一份,承认尚欠原告劳务工资18000元人民币,于2009年1月23日前付清,被告於某某、马丁在欠条上签名予以认可。但事后,三被告一直相互推诿,未能向原告支付上述欠款。现起诉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工资欠款计人民币18000元。原告马甲、王甲、王乙、邵甲、丁某某、邵乙、马乙、邵丙、陈乙、马丙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在审理中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欠条一份,以证明三被告尚欠原告人工工资18000元的事实。2、被告於某某于2011年1月28日出具的证明一份,以证明三被告合伙经营的事实,同时分红和债务各为1/3的事实以及诉讼时效的问题。被告於某某答辩称,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该欠款应由三被告共同偿还。被告马丁、洪某某未作答辩,也未举证。原告马甲、王甲、王乙、邵甲、丁某某、邵乙、马乙、邵丙、陈乙、马丙所举证据材料,被告马丁、洪某某未到庭质证,被告於某某质证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马丁、洪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质证,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08年3月起,被告於某某、马丁、洪某某共同雇佣原告马甲、王甲、王乙、邵甲、丁某某、邵乙、马乙、邵丙、陈乙、马丙等人为其合伙承包的位于富某某受降镇银湖村的秀水山某某林某某工程进行施工。到2009年1月22日,经结算,三被告尚应支付十原告工资计人民币18000元。由被告洪某某起草欠条一份,承诺所欠18000元工资尽量在2009年1月23日前付清,被告於某某、马丁在欠条上签名予以确认。但事后,三被告一直未向原告等人支付上述欠款。本院认为:三被告雇佣原告马甲等十人为其所承包的园林某某工程施工,尚欠原告马甲等人工资18000元未付之事实,有欠条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明,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马甲等十人起诉要求被告於某某、马丁、洪某某共同支付欠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丁、洪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於某某、马丁、洪某某共同支付原告马甲、王甲、王乙、邵甲、丁某某、邵乙、马乙、邵丙、陈乙、马丙工资计人民币1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於某某、马丁、洪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08802968)。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姜文宪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屠建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