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二初字收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郭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收第404号原告:郭某,无业。被告:白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炜曦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金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