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陈春兰与陈玲玲、陈金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兰,陈玲玲,陈金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12号原告:陈春兰。委托代理人:胡奎、张周。被告:陈玲玲。被告:陈金木。本院于2010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春兰诉被告陈玲玲、陈金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俩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陈玲玲于2010年5月11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陈玲玲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借款至今未还。经审查,瑞安市公安局已于2011年3月17日以陈玲玲涉嫌集资诈骗罪予以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玲、陈金木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经济犯罪的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春兰的起诉。本案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陈春兰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100元,至迟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通过农业银行电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账号:31×××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周美琛审判员 朱李江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蕾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