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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靖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修禄与黄付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修禄,黄付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靖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陈修禄。被执行人:黄付国。本院在执行陈修禄与黄付国劳务合同纠纷(2010)靖民一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1年3月16日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于2011年3月21日自动履行550元,其中法律文书确定应付申请人劳务费5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靖民一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朴京灿审判员  祁汝秀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