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靖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修禄与黄付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修禄,黄付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靖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陈修禄。被执行人:黄付国。本院在执行陈修禄与黄付国劳务合同纠纷(2010)靖民一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1年3月16日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于2011年3月21日自动履行550元,其中法律文书确定应付申请人劳务费5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靖民一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朴京灿审判员 祁汝秀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