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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胶南民初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逄增欣诉被告孙宗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增欣,孙宗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胶南民初字第2010号原告:逄增欣。委托代理人:刘桂英。被告:孙宗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本院于201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逄增欣与被告孙宗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宗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逄增欣撤回对被告孙宗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丽丽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