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稷民一西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董金太诉被告稷山县晋湘洗煤厂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金太,稷山县晋湘洗煤厂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稷民一西初字第35号原告董金太,男,195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稷山县晋湘洗煤厂。所在地:稷山县西社镇东庄村。法定代表人史贵生,系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金太诉被告稷山县晋湘洗煤厂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金太于2011年3月21日以双方正在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正在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金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0元,减半收取58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建 东审 判 员 任 赞 毅人民陪审员 韩小云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刘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