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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博法民二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行与博罗县佳景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来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行,博罗县佳景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来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麦科特集团集装箱有限公司,苏来旺,苏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博法民二初字第113-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行,住所地:博罗县。负责人冯家真,行长。委托代理人叶景。委托代理人钟贵才。被告博罗县佳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苏金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鸿德,广东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高军。被告惠州市来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法定代表人苏来旺。被告麦科特集团集装箱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廖垠。被告苏来旺,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苏金海,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本院于2011年2月15日作出(2011)博法民二初字第11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请求解除对被告苏来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行营业部、账号:6202)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苏来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行营业部、账号:6202)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东明审 判 员  罗春华人民陪审员  李婵清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万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