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执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宝鸡市万顺经贸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万顺经贸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金执字第589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万顺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军强,任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健,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宝鸡市万顺经贸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返还钢管181.8米、扣件1338套、两台搅拌机配件及清理费500元,并清付拖欠的租赁费80993元、诉讼费912.5元、保全费147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将此案委托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程淑芹审判员 胡耀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宏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