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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蓟民初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吴振付与吴岳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振付,吴岳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蓟民初字第1925号原告吴振付,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吴岳辉,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振付诉被告吴岳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岳辉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玉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