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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蓝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蓝民初字第173号原告张某某,女,1981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惠某某,又名惠甲,男,1981年12月16日生,农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5年元月登记结婚,婚后关系尚好。2006年4月生一男孩惠乙。2008年3月被告在上海打工期间沾染了赌博恶习,并长期赌博。2009年由上海回家后又在西安打工,被告赌博恶习复发,被告在游戏厅赌博输光后被人扣住。为了赌博,被告还经常找原告要钱,动不动还对原告拳脚相加。经家人多次劝说,被告仍是恶习不改。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嫁妆归己并由被告归还借款2000元。被告惠某某辩称,被告与原告于2002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7月按照农村的习俗订婚,订婚后同去上海打工。2005年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特别是2006年4月孩子出生给家庭带来无限生机和温馨。被告在上海打工期间,因原告回家生孩子,答辩人很孤独确实和他人参与过赌博,但现在经过亲友的规劝,被告已彻底改掉了缺点,发誓不再参与赌博活动。希望原告给被告一次机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惠某某于2003年7月经人介绍订婚,订婚后,原、被告同去上海打工。2005年元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关系尚好。2006年4月11日生一男孩惠乙。被告在上海打工期间,曾参与赌博。由上海打工回家后又于2010年4月双方在西安打工,共同租房居住。2010年10月被告拿上100元出门,原告怕被告出去再赌博而拉住被告不让被告出去,被告当即踢了原告两脚,为此,原告就回家后另找活干,从此与被告分居。2010年12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嫁妆归己。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请求,被告坚不同意离婚,经调解,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无果。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状、被告答辩状、结婚证书、户口本复印件、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为基础。原、被告虽经人介绍订婚,但经过长时间的了解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关系尚好,双方已建立起了真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对夫妻关系有所影响,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应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不应动辄提出离婚。被告应当看到自身存在的缺点和毛病,自觉的改过和纠正,理解、体谅原告阻挡原告的良苦用心,积极主动的与原告和好。为维护合法的婚姻关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红妮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昌利审 判 员  许宏刚代理审判员  刘 席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