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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申请执行贾某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鲁某某,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申请人单位职工。被执行人;贾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周至县地方道路管理站职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周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申请执行贾某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某某系周至县地方道路管理站职工,其有固定收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陈某某在西安市通佳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收入总计57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有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