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聊东商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聊城开发区新智科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聊建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聊城开发区新智科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聊建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商初字第123号原告聊城开发区新智科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开发区天安新村1号。法定代表人李敏,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传青,男,1970年8月28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山东聊建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东路56号。法定代表人马思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开发区新智科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聊建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开发区新智科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聊城开发区新智科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玉霞审 判 员 梁怀敬人民陪审员 钱 峰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