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浙嘉知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上海天络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皮哲峰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天络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皮哲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浙嘉知初字第14号原告:上海天络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华。委托代理人:李晓光。被告:皮哲峰。原告上海天络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络行公司)为与被告皮哲峰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天络行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晓光、被告皮哲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络行公司起诉称,《喜羊羊与灰太狼》是目前国内各大电视台热播的动画片,深受各年龄层观众的喜爱,并多次获得各种奖励。天络行公司经合法授权,依法享有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卡通形象(包括但不限于喜羊羊、美羊羊、慢羊羊、沸羊羊、暖羊羊、灰太狼、红太郎、小灰灰及其衍生形象)著作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使用权人,并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维护上述卡通形象的知识产权并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原告天络行公司经调查发现,被告皮哲峰所经营的雪峰超市未经许可,销售印有“喜羊羊”卡通形象的沐浴露一瓶,被告皮哲峰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天络行公司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皮哲峰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被告皮哲峰赔偿原告天络行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共计人民币三万元;三、由被告皮哲峰承担案件受理费。因本案被告皮哲峰在庭审中确认被控侵权产品已不再销售,故本案原告天络行公司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被告皮哲峰答辩称,雪峰超市只是一个小店,货物都是从市场里面送货过来的,而且产品的进货数量很少,原告天络行公司应该起诉送货商。原告天络行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的(2009)南公证内字第35240号公证书,内附《作品登记证》,证明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喜羊羊”卡通造型作品的著作权人。证据二,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的(2010)粤穗广证内字第11817号公证书,内附《著作权许可协议书》,证明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天络行公司享有上述卡通造型作品的相应著作权并授权天络行公司有追究相关侵权人法律责任的权利。证据三,相关获奖证书,证明《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影视剧多次获得国家、省部级奖励,因而“喜羊羊”卡通造型作品具有很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证据四,嘉善县公证处出具的(2010)浙善证字第1495号公证书,证明被告皮哲峰的行为侵犯原告天络行公司享有的“喜羊羊”卡通造型作品的相应著作权。证据五,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天络行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告皮哲峰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均没有异议。本院认证认为,证据一至二,被告皮哲峰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客观上亦能证明原告天络行公司有权就本案提起诉讼,故本院予以认定;证据三系关于《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片获奖情况,被告皮哲峰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且该组证据与本院认定被告皮哲峰的责任承担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认定;证据四,被告皮哲峰对公证书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亦能够证明其所实施的具体侵权行为,本院予以认定,公证封存的实物经被告皮哲峰确认公证实物封条完整后,当庭拆开,公证实物包括被控侵权产品在内的两件商品,被告皮哲峰对被控侵权产品与公证书中的照片进行比对,对其不持异议;证据五系公证费发票,原告天络行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该公证费用涉及包括本案被告所涉的三个案件在内的多起案件的公证费用,被告皮哲峰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客观上亦能证明原告天络行公司为本案所支出的公证费用,故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天络行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中的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综合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8月29日,广东省版权联合保护协会应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对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一喜羊羊予以登记,作品登记证号为:192008F1173号,该登记证载明作者为罗应康,著作权人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受让取得),作品完成日期为2003年12月18日,作品类型为美术作品等。2010年1月1日,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天络行公司签订《著作权许可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图书、动画片及电影《喜羊羊与灰太狼之虎虎生威》中涉及的所有卡通形象在商品化中的专有使用权授予天络行公司,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具体商品化方式包括“将上述卡通形象用于(原)材料印刷或者直接粘贴或引述在商品上”等,如任何第三人在授权范围内侵犯卡通形象版权的,天络行公司有权单独维护其版权并提起仲裁或者诉讼。2010年6月24日,在嘉善县公证处公证员监督下,在雪峰超市购买包括被控侵权产品在内的9种商品,取得雪峰超市购物小票一张,小票中载明被控侵权产品品名为珍珠洗发沐浴,销售价格为20元。上述过程由嘉善县公证处出具(2010)浙善证字第1495号公证书予以公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皮哲峰对上述过程不持异议,被控侵权产品的正面左方印有“喜羊羊”美术文字,右方印有“喜羊羊”卡通形象。本院另查明,《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卡通动画片公开播放后,先后获得第十四届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第十一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中国动漫风云榜”2008年度春季榜“最具有影响力动画电视剧”称号,2007年度动漫榜中榜“内地及港澳台年度最佳创意动画”、2001年至2005年度广东省民营影视企业电视动画片优秀节目奖等奖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法所称之作品包括美术、建筑作品。从天络行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29日向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登记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一“喜羊羊”的美术作品,因此该美术作品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故本案系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取得专有使用权的被许可人,也有权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日将“喜羊羊”主角造型的商品化权转授予天络行公司,并授权天络行公司有权在授权范围内就侵犯该卡通形象版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故天络行公司作为本案原告诉讼主体适格。从本案庭审比对情况来看,被控侵权沐浴露的正面完全采用了“喜羊羊”卡通形象的独创性内容,被告皮哲峰对之亦不持异议,现被控侵权产品并没有得到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故被告皮哲峰销售印有“喜羊羊”卡通形象沐浴露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天络行公司的发行权。被告皮哲峰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在进货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对其商品的来源及相关知识产权的情况进行审慎处理,应当承担向权利人赔偿损失的责任。关于损害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鉴于本案原告天络行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皮哲峰的侵权行为所得,本院将综合考虑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被告侵权的主观状态、一般获利情况、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酌定赔偿数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皮哲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天络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元。二、驳回原告上海天络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248元,被告负担30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时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退少补),款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帐号:39×××75,单位编码:515001。上诉期满七日后仍不交纳的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定良代理审判员  李江平代理审判员  王黎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