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城法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廖地全与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地全,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城法民初字第475号原告:廖地全,男,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委托代理人:毛福清,广东新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90号二层。负责人:苏道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地全诉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地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丘雪芳审 判 员 黄日松代理审判员 潘金桥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洁雯书 记 员 朱洁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