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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拱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马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179号原告马某。被告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员 戴珍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高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