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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路执民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曾良华43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后蔡村2区41号与陈福林42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上张村2区12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曾良华43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后蔡村2区41号,陈福林42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上张村2区12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路执民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曾良华43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后蔡村2区41号身份证号码:33260319680408501X被执行人:陈福林42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上张村2区12号身份证号码:332603196808275216本院在执行曾良华与陈福林(2011)台路执民字第6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福林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曾良华借款50000元及息和垫付的诉讼费用650元;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名下仅有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一间,暂时无法处置,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权利人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路执民字第6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金镔审 判 员 汪东军审 判 员 罗永胜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