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行审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绍兴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9)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绍兴县国土资源局,何凤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绍行审字第48号申请人绍兴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阮胜。被申请人何凤广。2011年3月1日,申请人绍兴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0年7月22日作出的绍县国土罚(2010)第047号处罚决定书。绍兴县国土资源局因当事人何凤广未经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动工建设,非法占用土地,决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171.1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71.1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住房等设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绍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因送达依据不足,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绍兴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绍县国土罚(2010)第047号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江忠审 判 员 戴张奎代理审判员 雷红莉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雪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