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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永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甲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永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陈甲。申请人陈甲要求宣告陈乙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甲于2010年11月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称:被申请人陈乙于1997年6月从桥下镇桥下村家中出走后一直未回家,申请人曾多次到外面寻找,也不见踪影,至今已有十三年之久,故请求法院依法宣告陈乙失踪。经查,陈乙,男,1949年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0324194902122114,汉族,原住永嘉县桥下镇桥下村。1997年6月陈乙无故外出后下落不明,虽经申请人陈甲多方寻找,但一直未找到。本院依照陈甲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12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陈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本案中陈乙于1997年6月起下落不明已满二年。陈甲作为陈乙之子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上述规定,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4条的规定。本院发出公告找寻,法定公告期届满后,陈乙仍然下落不明,故对于申请人陈甲要求宣告陈乙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陈甲作为陈乙的儿子,能够且适合对陈乙的财产进行代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陈乙为失踪人;二、指定陈甲为陈乙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施国强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