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明民二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明光市支行与王明亮、陈文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明光市支行,王明亮,陈文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明民二初字第0014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明光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邮政局楼下门面)。负责人:章绍川,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新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王明亮,1984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陈文才,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明光市支行诉被告王明亮、被告陈文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3月11日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明光市支行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200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明光市支行未能在指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钟如昀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杨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