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薛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033号原告李某某,女,1979年6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仲某某,男,1980年8月8日生。被告薛某某,男,1970年2月25日生。案由: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原、被告自1998年开始同居,但未依法登记结婚,原告于2003年12月5日生一子取名薛某某。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由于性格差异较大,且缺少良好的沟通,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未能建立良好的感情,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2、儿子薛某由被告薛某某抚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孩子薛某某由被告薛某某抚养,原告李某某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300元(从二O一一年三月起付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二、其他别无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雅宏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