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金民终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义乌市民主建筑工程公司与王芳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义乌市民主建筑工程公司;王芳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民终字第4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民主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龚英贤。委托代理人徐广生。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芳旗。上诉人义乌市民主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民主公司)与上诉人王芳旗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09)金义民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12月21日先后向王芳旗、民主公司送达了一审民事判决书,通知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交费期限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现王芳旗未缴纳上诉费用,民主公司未足额缴纳上诉费用。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芳旗未缴纳上诉费用,民主公司未足额缴纳上诉费用,二上诉人也均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自动放弃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义乌市民主建筑工程公司、上诉人王芳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郭松巍代理审判员 单晓剑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金庆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